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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县检公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运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镇,现住**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接受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8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驾驶湘******号重型自卸货车从汨罗市磊市镇送货返回沿荣宝线由南往北行驶至荣家湾镇文发村村部门口路段时,因疏忽大意,在驾车超车后由逆向车道向右侧行车道变道时,未发现处于大货车右前侧视角盲区同向行驶的由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无牌两轮踏板摩托车,致使大货车右侧轮胎部位与两轮踏板摩托车发生刮擦碰撞,并产生拖拽,造成黄某某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因程某某对事故不知情,事故发生后仍继续驾车行驶离开了现场。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后赶赴事故现场,通过现场勘查,询问证人及调取附近监控视频,锁定嫌疑车辆为FA5028重型自卸货车,肇事司机为程某某。经办案民警电话传唤,程某某于当晚22时许赶到岳阳县公安局接受调查,经调取湘******重型自卸货车的行车记录仪视频,最终确认程某某为肇事嫌疑人。在事实与证据面前,程某某对驾车交通肇事予以认同,并主动配合办案民警调查取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经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委员会集体研究认定,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程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双方达成了和解,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_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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