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鄱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景德镇浮梁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司机职业,家住景德镇市浮梁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上午,程某某驾驶豫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J****重型自卸半挂车从景德镇开往湖口县,上午11时许,途经351国道**乡**镇路口路段时,豫J*****号重型牵引车车头左前部位与横过公路的行人虞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虞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程某某在现场等候直到交警前来现场处理。经鄱阳县交警大队认定,程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虞某某不负责任。
案发后,事故双方达成民事调解,程某某取得了被害方谅解。
上述事实有归案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理,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依法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鄱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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