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鄱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景德镇浮梁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司机职业,家住景德镇市浮梁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上午,程某某驾驶豫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J****重型自卸半挂车从景德镇开往湖口县,上午11时许,途经351国道**乡**镇路口路段时,豫J*****号重型牵引车车头左前部位与横过公路的行人虞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虞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程某某在现场等候直到交警前来现场处理。经鄱阳县交警大队认定,程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虞某某不负责任。

案发后,事故双方达成民事调解,程某某取得了被害方谅解。

上述事实有归案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理,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依法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鄱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