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081********1256,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镇**院**号,现住平顶山市******号楼*单元****。河南**工程管理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29日经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宝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19年9月12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宝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宝丰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宝丰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宝丰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于2019年11月28日退回宝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宝丰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后经平顶山市人民检院指定管辖,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7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退回宝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宝丰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8日、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冯某某获知平顶山市残疾人康复教育中心将对综合楼装修及设备将进行招标的信息,即指使刘某某注册成立了平顶山市君曦物资贸易公司,并与担任招标代理的河南**工程管理公司负责人程某某联系,向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提供了招标所需设备的部分参数、价格供程某某修改招标资料使用,后从程某某处获得了**公司修改后的相关招标资料。
2017年11月27日,平顶山市残疾人康复教育中心委托河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该中心综合楼设备采购项目进行招标,该项目共分四个包进行招标, A包为视频会议、电脑等电子设备采购,B包为厨具用品采购、C包为办公用品采购、D包为康复医疗设备采购。在招投标过程中,冯某某依据从程某某处获得的相关招标方资料制作了A包、C包标书,分别委托刘某某等人以平顶山市君曦物资贸易公司、平顶山市铭鼎物资贸易公司、平顶山名鹰商贸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名义投标康复中心综合楼C包;同其朋友朱某某、河南金宏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并以金宏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平顶山残联康复中心A包项目的投标,与河南佳玉宝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合作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
在参与平顶山市残联康教中心B包项目的投标过程中,为防止流标、保证中标,冯某某利用从程某某处获得相关招标方资料,指使佳玉宝公司相关人员以招标方控制价的90%制作标书进行投标,并指使其朋友牛某某以平顶山震坤行商行的名义参与B包的投标,同时从朋友杨某某处取得平顶山宁泽物资商行的相关资料并制作标书,通过牛某某妻子张某某以宁泽物资商行名义参与B包投标。
为使冯某某能够获得D包利益,在平顶山市残联康教中心D包项目的投标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违反规定,介绍冯某某与河南鑫硕商贸有限公司合作,并向鑫硕商贸公司投标代理人张彦提供了平顶山市残联康教中心所确定的D包项目设备采购参数和价格等资料,同时冯某某指使张彦按残联康教中心所确定价格90%制作标书进行投标。
2017年12月18日,河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公告,河南金宏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佳玉宝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君曦物资贸易公司、河南鑫硕商贸有限公司分别以高分中标平顶山残联康复教育中心A包、B包、C包、D包项目。
2017年12月,河南**工程管理公司受平顶山市残疾人康复教育中心委托,对该中心综合楼装修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冯某某找到程某某。要求程某某为其介绍相应公司合作投标,程某某在明知冯某某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情况下,仍应冯某某的要求,分别联系河南锦达建设有限公司、河南润轩建筑公司、河南森源园林建筑公司,让三家公司投标平顶山市残疾人康复教育中心综合楼装修工程,同时告知若中标将由他人施工,公司收取 1%管理费;同时冯某某以平顶山厚德机电设备安装公司名义进行投标,后平顶山厚德机电设备安装公司中标该项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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