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车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乡**村**组**号,现住修水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程某某、被不起诉人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以其无管辖权为由于2020年4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上旬,被害人熊某某因其舅舅朱某某严重违法违纪被九江市监委调查一事,到处找人,想疏通关系,后其在九江市修水县找到被不起诉人车某某,让他帮忙找人打听案情并争取判处缓刑。后车某某在明知程某某真实身份的情况下,以姓“吴”的身份引荐给熊某某,称其很有能力,与某吴姓前国家领导人是亲戚关系。后三人在南昌多次碰面,经过协商,程某某答应帮忙,但是要求熊某某支付150万元的费用。2019年11月11日之前,熊某某分多次共支付110万元(欠款40万元)给车某某,车某某私下留了10万元后,给了程某某100万元,后程某某一直未进行实质性的工作,反而将这笔钱用于个人消费(10余万)以及偿还个人债务(30余万)。至2019年12月20日,熊某某怀疑车某某伙同程某某诈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及次日,车某某、程某某先后被抓获归案。经讯问,程某某交代其并非某吴姓前国家领导人的亲戚,程、车二人在收取费用后一直推脱至今,也未找律师介入案件,并将该笔钱款用于个人消费。二人归案后,程某某家属退还受害人90万元,车某某家属退还受害人2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车某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客观上存在帮助程某某以欺诈手段索要他人钱财的行为,但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无充分证据支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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