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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涉嫌故意损坏财物案(公开版)_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曾用名程某君,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90********,汉族,群众,非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大学本科文化,长顺县职业技术学校教师,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长顺县,住长顺县广顺镇*****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长顺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程某某因生活、工作中与程某产生矛盾,且认为程某长期对其欺压,心中滋生报复心态。2020年12月8日,程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斧头、铁锤到长顺县广顺镇广顺中学程某家中,持铁锤和斧头将房门砸开,进入程某家中对程某家中的电视、冰箱、电暖炉玻璃等财物进行打砸,直至有人来劝阻才停止。经长顺县价格认定中心进行认定,程某家中被毁坏财物价值为9838元。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从宽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被毁坏财物经鉴定价值为9838元。综上可以认定程某某的行为为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布依族苗子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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