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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同交通肇事)(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821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南县人,安徽省阜南县********。被不起诉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6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年5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轮式自行机械车沿中交隧道高铁旁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国道阜阳市**路段右转弯借道通行时,与沿**国道**路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两轮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自愿认罪悔罪,自书悔过书,无前科记录,且有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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