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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称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1〕Z9号

被不起诉人称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5133301985********,藏族,小学,牧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格县,住德格县**乡**村,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德格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5日依法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德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称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十年前具体时间不详,被不起诉人称某某在青海省在一个不认识的人手中,用东西交换而来,枪一直放在家里由称某某非法持有,该枪未使用过2020年12月31日被不起诉人称某某主动到德格县阿须镇派出所出上交了该“仿64式”手枪(枪身编码:MYN2215)及1发子弹。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称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64式”手枪弹的非军用、非制式7.62mm手枪,具有杀伤力。

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称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称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且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称某某在公安机关未掌握其有枪线索的情况下主动交枪,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非法持有枪支后未使用过该枪支,社会危险性较小,免予其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称某某。

被不起诉人称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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