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69********,汉族,初中文化,保定市**医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小区**号,出生地、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日被清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由清苑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1日,被不起诉人秦某甲租用本村原造纸厂73.3亩土地,其中建设用地54.81亩,耕地18.22亩。2015年10月27日,秦某甲出资成立保定市**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并在该地块上建设保定**医院。秦某甲用18.22亩耕地中10.38亩建设警卫室、大门、景观建筑、铁艺景观基础、厕所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其余地面被沥青硬化或水泥砖硬化。经保定市国土资源局鉴定,耕作层已全部消失,已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2019年7月1日,秦某甲到清苑区公安局投案,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现场规划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让协议复印件、工商档案资料、关于保定**医院破坏耕地案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常住人口详细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乙、唐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保定市清苑区**镇**村南建设医院破坏耕地案件专家鉴定报告、保定市耕地破坏鉴定书。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自首;认罪认罚;保定市**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系民营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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