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埔检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21976********,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陪同6岁的女儿在本市黄埔区**市场逛街时,路过同案人李某某(另案处理)所经营的销售鸟类饲料的档口,见该档口有鸟类动物出售,在不知该档口所出售的鹦鹉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情况下,以人民币296元的价格购买了4只鸟类动物(其中包括2只鹦鹉,价格共计150元)供其女儿玩耍。2020年7月23日,公安机关在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住所地黄埔区**街**号查获上述鸟类动物,并抓获被不起诉人秦某某。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4只鸟类动物中,有2只为鸟纲(AVES)鹦形目(Psittacidae)鹦鹉科(Psittacidae)牡丹鹦鹉属(Agapornis)物种非【桃脸牡丹鹦鹉(Agapornis roseicollis)】。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2019 年版)规定牡丹鹦鹉属(Agapornis)物种(非桃脸牡丹鹦鹉)被列入《频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涉案动物总共核定价值为人民币20000元。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被不起诉人没有犯罪故意,本案没有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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