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个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68********,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大学文化,**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个旧市**路**局**单元**号,现住蒙自市**小区**幢**单元**号,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由个旧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5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在个旧市“**饰品经营部”内,以人民币950元的价格购买了象牙平安扣一个。经鉴定,该象牙制品来源于亚洲象/非洲象,为国家一级保护级别野生动物制品,价值人民币1610元。
2017年2月11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在个旧市“**饰品经营部”内,以人民币12380元(包含其他文玩饰品)的价格购买了象牙三通佛头一个、象牙隔片二片。经鉴定,上述象牙制品均来源于亚洲象/非洲象,为国家一级保护级别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14元。
2019年12月1日经民警电话通知秦某某后,其于当天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象牙平安扣、象牙隔片、象牙三通佛头;
2.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主动上交涉案物品,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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