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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5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市**镇**村**,现住**镇**村**组**号,务农。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在监利市白螺镇五里庙村二组长江干堤附近的长江流域内收取捕鱼的渔具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缴获8部渔具及渔获6.91斤。经监利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认定,秦某某用于捕捞的渔具属于禁用渔具密眼网中的地笼网。经监利市成本调查监审和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秦某某非法捕捞的水产品价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自愿购买鱼苗放生长江,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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