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3194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7日,本院决定重新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17时许,民警在泸州市纳溪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家中发现一把疑似火药枪。经查,该疑似火药枪系三十多年前由他人赠送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后一直由其持有。经鉴定,涉案疑似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火药枪,具备枪支致伤力。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查询,秦某某没有犯罪前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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