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刑不诉〔2015〕205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村**屯**号。2014年11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6月1日、8月10日先后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同年7月1日、9月9日中山市公安局先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5月25日、8月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中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10月至1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覃某某、秦某某在网络上向身份不明的人员购入来源不明的水鸭牌苦丸若干,后存放在我市**镇**路**号**公寓**房内伺机销售。同年11月5日,公安人员及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上述209房内缴获水鸭牌苦丸6瓶。
经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上述药品外包装上均无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均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中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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