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鱼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鱼台县,住鱼台县**镇**村**号,因涉嫌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鱼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第一次退回鱼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鱼台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
鱼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21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秦某某等人在鱼台县**镇**村村北清理田地过程中,张某某安排秦某某开挖掘机将田地里的电线杆清除时,将电线杆上的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鱼台分公司的通信光缆破坏,造成鱼台、金乡、微山三县二十四万用户的数字电视和宽带中断半小时,同时造成鱼台县**镇2466户数字电视和宽带用户以及**镇教育网教育监控中断十四个小时,被破坏的通信光缆等物品经鱼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贰仟捌佰叁拾元(2830.00元)整。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鱼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中,犯罪嫌疑人秦某某实施的系帮助行为,在张某某的指挥下,开挖掘机拔出电线杆。且在拔电线杆之前,张某某向秦某某承诺该电线杆是废弃的,张某某涉嫌犯罪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秦某某之帮助行为亦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