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51993********,汉族,初小文化,个体户,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住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镇**小区。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紫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4日、2020年3月13日分别被紫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无前科。
本案由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退回紫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紫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紫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9日至1月20日期间,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在位于紫阳县**镇**小区自住房内,共计四次招徕刘某甲、刘某乙、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以扑克牌“诈金花”的方式参与赌博,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四次共抽头渔利1万余元。
经本院依法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紫阳县公安局认定秦某某涉嫌赌博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第三百六十七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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