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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6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群众,个体经商,住沂水县**镇**村。2015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以虚构向青岛疗养院送货、开矿入资为由,承诺高额返息,共诈骗花某某46500元、王某某250000元、房某某40000元、张某某70000元,诈骗总额共406500元,后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兰山公安分局于2019年10月1日将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再次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是否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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