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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兴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住南宁市仙葫开发区**园**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庆兴,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诈骗,于2020年2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分别于2020年3月3日、2020年5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6月3日重报。

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被害人戴某某得知其儿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逃犯后急于找人帮忙。2019年3月,被害人戴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自称有“关系”能让被害人戴某某的儿子免于刑事处罚或减轻处罚。2019年3月8日至2019年8月12日期间,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以送钱打关系、请客吃饭、托人办事等为由,多次向被害人戴某某索要钱财。被害人戴某某先后分7次向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共计支付了现金340万元人民币,分别是:2019年3月8日在南宁市兴宁区新民路附近给现金60万元人民币;2019年3月12日在南宁市西乡塘区爱尔眼科医院附近给现金120万元人民币;2019年4月在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花园的星巴克咖啡店给现金30万元人民币;2019年5月12日在南宁市兴宁区望州路给现金10万元人民币;2019年6月23日在南宁市兴宁区朝阳沃尔玛超市地下车库给现金40万元人民币;2019年8月9日在南宁市兴宁区朝阳沃尔玛超市地下车库给现金60万元人民币;2019年8月12日在南宁市兴宁区朝阳沃尔玛超市地下车库给现金20万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是: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的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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