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14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41982********,汉族,大学本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芦柞镇**村。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 年9月27 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 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11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秦某某联系他人在兰陵县卞庄镇西埝头村金泉花园售楼处设置非法基站,违法发送广告,并使用汽车非法携带基站设备到贾庄、兰陵、县城等地违法发送售楼广告,扰乱正常电信业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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