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98********,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沈丘县**乡**行政村**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沈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3 月12 日16 时26 分许,在沈丘县**镇**超市内,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买东西时趁超市老板李某某不注意,将李某某放在柜台上的一部苹果手机盗走。经沈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苹果手机价值4589 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主动投案,并将所盗手机退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所盗手机已退还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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