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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未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女,200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812000********,汉族,大专三年级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启东市北新镇**村****号。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在江苏省南通卫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号楼**宿舍内,利用事先知晓的被害人徐某某的支付密码,先后两次通过二维码支付窃得被害人徐某某支付宝内人民币6000元。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在江苏省南通卫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号楼**宿舍内,通过二维码支付盗刷被害人徐某某支付宝花呗5000元。

2.2019年9月1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在江苏省南通卫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号楼**宿舍内,通过二维码支付窃得徐某某支付宝内余额1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徐姝婕损失,得到被害人徐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苏省启东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的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尹某某、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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