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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星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04195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路**号**栋**单元**室。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桂林市七星公安分局拘传,同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桂林市七星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经过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路华荣超市门口处,见被害人满义凡停放于的一辆蓝色爱玛牌电动车(车牌号:桂C****6,价值人民币2373元)未上锁,遂起意将该车盗走去卖钱。秦某某趁机以推行的方式将车盗走,之后将该车藏匿于本市七星区刘家园16号旁边的空地处。案发后,秦某某所盗的电动车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秦某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但因其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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