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7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街道**村**组**号,住石首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被石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被石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4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20年4月18日、6月8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8日、7月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陈某甲、方某某二人借用其他公司资质参加石首市长江公路大桥路基填筑工程招投标,但未中标。该工程由湖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标。陈某甲、方某某竞标失败后,为了能够参与到石首长江公路大桥SS-4标项目路基工程,打算入股**公司,**公司**刘某甲、刘某乙协商时未获同意,便通过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等人制造麻烦(阻止施工、拆卸管道),以迫使刘某甲、刘某乙主动邀约自己入股该项工程。因刘某乙等人一直不清楚幕后主使为陈某甲、方某某,且后期管道架设顺利完成,陈某甲、方某某并未达到入股的目的。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5月,工程的施工管道在石首市**场开始铺设,因施工管道铺设经过汪某某的林地涉及到补偿纠纷的问题,刘某乙安排部分施工人员转向石首市**镇**村架设管道。陈某甲、方某某听说后,找到**村的好友李某甲,指使其制造麻烦。2015年5月底,李某甲将架设于自己农田旁的管道拆卸掉,并将管道掀在一边,并电话告知陈某甲、方某某。
2.2015年5月,方某某、陈某甲两人在石首市**镇**村**陈某乙。向陈某乙表达要参与吹砂项目的意图,想让村里出面阻止架设管道经过**村,实在不行也要制造麻烦,并且要求陈某乙联系人员到农庄安排制造麻烦的事宜。陈某乙将**村民陈某丙、何某某两人叫至现场,介绍陈某甲、方某某认识。方某某、陈某甲给现场每人派发了一包红色牡丹卷烟,并向陈某丙、何某某承诺事成之后给其好处。但事后陈某乙并未阻碍管道架设施工,因陈某乙讲明利害关系,陈某丙、何某某也未实施制造麻烦的行为。
3.2015年5月,工程管道架设在**村铺设结束后转向**村,方某某、陈某甲随后又找到**周某某,让其给施工方制造麻烦,并送给周某某一条黄盖芙蓉王卷烟,周某某口头答应,但并未实施制造麻烦的行为。
4.2015年5月,工程管道架设在**村结束后转向**村,方某某、陈某甲则以宴请的方式向**村**顿某某讲明想入股吹砂填筑工程的意图,想让村里出面制造麻烦,顿某某未同意。
5.2015年5月,工程管道架设在**村结束后转向**村,方某某、陈某甲到石首市**村委会找到**村杨某甲,想让村里出面制造麻烦,杨某甲未同意。后方某某、陈某甲将两条卷烟放至**餐厅前台,让老板喻某某转交给杨某甲,杨某甲未收。后卷烟由李某乙通知方某某拿走。
6.2015年6月,工程管道架设在**村结束,并且与之前汪某某占用林地的补偿纠纷处理好后,工程继续在石首市**场外滩架设管道,陈某甲、方某某收到消息后,宴请正在**场承包林地的好友秦某某,向其讲明想入股吹砂填筑工程的意图,秦某某表示自己的好友蔡某某、杨某乙在**场外滩有林地,如果架设管道之前协商不成功,肯定工程无法开展。陈某甲、方某某表示如果成功阻碍施工,给秦某某一定好处。2015年8月,秦某某两次将架设在石首市**管道拆卸掉,并多次警告施工人员,至到其被辖区派出所严重警告,才没有再次去拆卸管道。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为帮助方某某、陈某甲为入股**公司路基填筑工程,采取拆卸管道、阻碍施工相胁迫,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犯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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