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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故意伤害案)_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焦山检高新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3199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焦作市**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区**村**号,住河南省焦作市**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6日14时许,在焦作市高新区世纪路和玉溪路交叉口东南角,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和被害人李某某因感情纠纷相互殴打,打架过程中秦某某用拳头朝李某某头面部击打致其右眼部位受伤,经鉴定,李某某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可以酌情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从宽处理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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