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96********,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连云港市**区**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16时20分许,陈某某在淮安市汽车总站乘大客车(车牌号:苏H50923)到泗阳,其座位号为3号,因车上空位多,陈某某坐到了13号位置上,该客车到淮安汽车北站配载上客时,秦某某和顾某某(秦某某妻子)购买车车票为13、14号车票,秦某某让陈某某让座,陈某某不肯双方发生口角,进而互相发生厮打,秦某某将陈某某打伤。经鉴定,陈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且被害人对事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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