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杏检二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6292001********,汉族,高中文化,系太原市**公司**, 暂住太原市小店区**门宿舍(户籍住址:山西省浮山县**乡**村**号)。2020年5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10时许,太原市**公司安排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到太原市杏花岭区**村**巷内执行**工作。期间,被害人胡某某要进入拆迁现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等保安予以阻止。后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控制被害人胡某某过程中,用膝盖压在被害人胡某某的腰腹部,致被害人胡某某的肋骨骨折。经太原市杏花岭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的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害人胡某某对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的伤害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