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刑不诉〔20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5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滨海县,住原籍,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9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作为苏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负责人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包鲁能三亚湾**区**号地块**号楼木瓦油工程,秦某某和刘某某签订承包协议,将工程分包给刘某某,刘某某又将该工程分包给张某某,由张某某负责招揽工人进场施工。冯某某等工人于2019年2月份进场施工, 2019年5月初基本完工。在这期间,**公司陆续支付了秦某某工程款480多万元,剩下69万元工程质保金未支付。由于**公司和刘某某就工程结算存在争议,**公司与工人代表张某某等人于2019年6月23日进行了工资结算,结算后,**公司仍拒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2019年8月14日至21日,张某某、冯某某等17名工人到三亚市劳动监察支队投诉被拖欠工资共计136077元。2019年9月9日三亚市劳动监察支队依法向**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于2019年9月13日前支付拖欠的冯某某等17名工人工资136077元。但经三亚市劳动局监察支队多次协调,秦某某仍拒不支付拖欠的工资。2019年12月30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路**号**苑**栋**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立案后,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家属与工人代表张某某进行协商,通过转账将136077元给包工头刘某某,由包工头刘某某支付了136077元给张某某、冯某某等17名工人。张某某、冯某某等人收到工程款后对秦某某表示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提起公诉前已全部支付完毕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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