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曾用名秦国普,绰号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执行逮捕;于同年8月23日经本院建议后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高某某(已起诉)于2020年5月5日在碧江区禾梨园租赁了一套住房,为了非法获利于5月8日与杨某(已起诉)一起邀约他人在该出租屋内进行赌博,利用麻将作为赌博用具供参赌人员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高某某安排杨某乙(已不起诉)在赌场内抽头渔利,每日下午赌博结束后杨某乙将抽头所得交给高某某,抽头渔利共计8000多元。同年5月12日左右,杨某经高某某同意后邀约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合伙开设赌场。同年5月20日15时许,秦某某在赌场内与参赌人员杨某甲、罗某、杨某丙、李辉英进行赌博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分别扣押了秦某某的赌资1010元、杨某甲的赌资190元、罗某的赌资2080元、杨某丙赌资820元,并现场扣押了杨某乙抽头渔利所得的现金27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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