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生于199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酒泉**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酒泉市肃州区**镇**村**组**号,现住酒泉市肃州区**路**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酒后驾驶临时牌号甘B****7号小型轿车沿酒泉市肃州区盘旋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电信大厦红绿灯十字处,因等待信号灯时在车内睡着被民警查获。经提取血样鉴定,秦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12.84mg/l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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