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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10424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景泰县东二环公路项目部工人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现住甘肃省景泰县**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3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酒后驾驶白色陕A*****号“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景泰县一条山镇广场南路出发,由西向东行驶至寿鹿街,行经泰康路,沿泰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景泰县人民医院对面路段时,被景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喜泉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9.8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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