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秦**,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办**村委会**村一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3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秦**酒后驾驶陕E6****小型轿车,沿本市东风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东风大街与丰庆路丁字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2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态度,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秦**不起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院印)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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