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新区检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74********,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出生于湖北省襄阳市,住南京江北新区**路6号**小区**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晚,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饮酒后驾驶苏A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南京市江北新区浦环路行驶至凯天路与泰西路附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乙醇含量为114.4mg/100ml血。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于当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刑事摄影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古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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