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8241963********,汉族,初中文化,广西灵山县人,住灵山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灵山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1月31日13时25分,蒋某某驾驶桂N****8轻型厢式货车沿健康路自人民医院方向往六峰路方向行驶、行驶至灵山县灵城街道燕峰街与健康路交叉路口左转弯驶入燕峰街往燕山路行驶时,适遇秦某某醉酒后驾驶桂N****0二轮摩托车沿燕峰街自燕山路方向往健康路方向行驶至此双脚撑地停车、桂N****8轻型厢式货车碰撞到秦某某并且左后轮碾压到秦某某左脚,造成秦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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