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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二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生于197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3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驾驶川X7****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岳池县麻柳桥方向沿滨河西路往三号桥方向行驶。当日22时52分许,该车行至岳池县滨河路公路段,被设卡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对秦某某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8l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遂将秦某某带至岳池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认定:经检验,从所送检的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88.2mg/100ml。

本院认为,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运输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且与本院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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