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呼赛检一部刑不诉〔2020〕Z38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21974********,蒙古族,专科文化,系呼和浩特市**站**,现住呼和浩特市赛某某**路**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22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赛某某鄂尔多斯东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前达门路十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7.6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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