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喝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沿G324线往博罗县湖镇镇方向行驶,行至G324线博罗县长宁镇青塘红绿灯附近路段时因前面行驶的小货车急刹车与对方发生纠纷而后报警,博罗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报交警大队,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被交警查获归案。经广东华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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