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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经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7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镇江新区**镇**村**号(户籍在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镇**村**庄**户)。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饮酒后驾驶苏DV****小型轿车,沿镇江新区姚桥镇姚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山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秦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现场等笔录。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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