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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880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住贵州省长顺县广顺镇南场社区*组。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8日,秦某某醉酒后驾驶贵AE1**号小型轿车由广顺往长顺方向行驶,22时50分许,该车行驶至X962长广线(长顺至广顺)23公里加500米处时,正前端与同向前方王某驾驶的贵JE7**号小型轿车后端发生碰撞。经对秦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随后办案民警带秦某某到长顺县广顺罗湖医院提取血样,并送到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70mg/100ml。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对被撞车主进行赔偿,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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