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海兴县**镇政府工作人员,中共党员,住河北省海兴县**镇**村。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海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14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酒后驾驶冀JD20***号小型轿车沿毛张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赵毛陶卫生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秦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12mg/100ml。审查起诉期间,秦某某认罪认罚并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又书写了悔过书;经海兴县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秦某某在本村表现良好,能够与周围人相处融洽,同意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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