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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图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住图木舒克市**小区**号楼**单元**号。

本案由图木舒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02时45分,在图木舒克市**路,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酒后驾驶**色鄂B*****号“**”牌小型普通汽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后执勤民警将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车辆,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主观上具有故意,系一般主体,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新兵高法【2020】13号《关于办理“醉驾”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短距离驾驶后主动停止且驾驶环境无事故风险等情形的,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本案中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虽然达到116mg/100ml,已经达到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但该案发生于2019年11月12日凌晨3点左右,其酒后驾车时夜深人静,道路上行人较少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秦某某属于短距离驾驶,车上无其他乘坐人,未发生损害后果,对公共安全造成的风险较小;被查获时积极配合交警执法,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对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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