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博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博某某,住河南省博某某**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20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饮酒后驾驶豫H*****号小轿车沿博某某高九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赵郭村南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当场对秦某某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检测为112mg/100ml。经焦作天援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0.54mg/100ml。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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