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汤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87********,汉族,初中肄业,住汤阴县**镇**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汤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豫E*****的小型轿车沿汤阴县东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树人公寓附近时,被汤阴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2/100ml。
上述事实,有秦某某供述、查获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血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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