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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汤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87********,汉族,初中肄业,住汤阴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汤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豫E*****的小型轿车沿汤阴县东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树人公寓附近时,被汤阴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2/100ml。

上述事实,有秦某某供述、查获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血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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