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61989********,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出生地湖北省兴山县,住兴山县**镇**社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由兴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2月17日至3月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饮酒后驾驶鄂E*****二轮摩托车从兴山县古夫镇香溪郡小区出发向后河方向行驶,沿香溪大道、大连路、丰邑大道、永安路、高阳大道行至古夫镇中心幼儿园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69mg/100ml。以上事实有归案情况说明、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犯罪嫌疑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醉酒程度较轻,且并未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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