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女,汉族,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221241954********,文盲,无业,户籍地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3月2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伙同秦某某(已起诉)、唐某某、许某某(均另处理)经预谋后在遵义市新蒲新区**街道**号**小区旁一活动板房内以“捡废品”为由,将被害人赖某某活动板房内的施工材料盗走,后出售给附近废品收购店。经遵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施工材料价值3858元。
破案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雷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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