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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聊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聊检三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0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聊城**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聊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0日被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甲、秦某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4日至9月1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28日,被不起诉人秦某甲、秦某乙成立聊城**有限公司,以该公司名义在聊城市代理销售某卫浴公司产品。2013年3月至2015年9月,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秦某甲应聊城市**机电有限公司张某某、山东省聊城**五金有限公司沙某某、聊城市**物资销售有限公司李某某、聊城**物资有限公司于某某的要求,采取以上述四公司名义从卫浴公司进货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80万元,税款697435.7元。具体过程是货款先从被不起诉人秦某乙、聊城**有限公司账户转到上述四公司,由上述四公司再转给卫浴公司,经被不起诉人秦某乙协调后,卫浴公司以上述四公司为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货物发给被不起诉人秦某甲、秦某乙。上述四公司拿到发票后予以抵扣,其中,涉及聊城市**机电有限公司发票价税合计440万元,税款639316.04元;山东省聊城**五金有限公司发票价税合计20万元,税款29059.82元;聊城市**物资销售有限公司发票价税合计10万元,税款14529.91元;聊城**物资有限公司发票价税合计10万元,税款14529.93元。

被不起诉人秦某乙于2018年7月30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系自首;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不起诉人秦某甲、秦某乙于2019年8月5日主动退还非法所得开票费157500元,于2020年9月18日主动代为补缴税款697435.7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犯、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主动代为补缴税款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乙不起诉。

被扣押的非法所得157500元及代补缴税款697435.7元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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