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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禹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秦检诉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禹某某,1945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041945********,回族小学文化,退休,住南京市秦淮区******。被不起诉人禹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禹某某在南京市秦淮区**路**号**市场**楼**店,趁被害人不备窃走被害人赵某某放在店面柜台上的苹果手机一部(价值4440元人民币)。

2019年10月27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禹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上述手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秦淮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赔,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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