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禹某某,性别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0********,汉族,小学文化,遵义市播州区人,住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3日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禹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人禹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额度为10万元的“乐分易分期付款”虚拟信用卡,约定分12期还款,再将10万元取现后使用。直至2020年3月20日,农行从2019年6月起通过多种方式催收10次,禹某某未按时足额还款,欠款本金共计86247.81元。2020年4月7日,禹某某亲属将欠款全额归还中国农业银行遵义播州支行。
本院认为,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禹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并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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