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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福州*庚仓储有限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_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四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单位福州*庚仓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50100MA********,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镇**村**科技有限公司**号楼**层,法定代表人周某甲。

诉讼代表人:赖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福州*庚仓储有限公司员工。

本案由马尾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福州*庚仓储有限公司、范某某、朱某某等单位及个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单位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分别于2020年5月9日、7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6月9日、8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4月底,福建*甲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某受*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己公司)委托全权负责包通关事宜,伙同福州*庚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公司)、王某某等公司、个人,将需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伪报成以个人名义购买的货物,以跨境电商网购保税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嘤纷乐及莱思纽卡饮液2票,申报总价5339334元人民币。

其间,王某某受李某某委托,联系了*庚公司商议物流拦截事宜,约定每单由*庚公司收取7元物流拦截费,另行给予王某某每单3元抽成。2018年1月至4月底,被不起诉单位*庚公司伙同上述公司及个人分工配合,负责对接福建*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电商保税仓库,将本应运送至韵达快件分拨中心扫描发货的涉案货物拦截,组织公司员工将涉案货物外包装上的快递面单进行撕单,再粘贴事前准备的普通空信封,才将货物运至韵达快件分拨中心扫描放入仓库内囤积后,交给*甲公司安排的物流车辆集中运送至北京*己公司指定的收货地点。经马尾海关计核,偷逃税款人民币1480920.54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福州*庚仓储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从犯、单位自首以及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福州*庚仓储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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