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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神某某、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2196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系**县电力局干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街**苑小区**栋**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4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5月,许某某经杨某某介绍购买艾瑞卡基金后,许某某介绍齐某某、刘某甲、郭某甲、田某某、张某某、刘某乙六人购买该基金;郭某甲于2015年6月购买该基金后,郭某甲又相继介绍吕某某、陈某某、郭某乙三人购买了该基金。经统计,郭某甲非法吸收金额共计25.2万元。                                                                                           

经本院审查,认经两次退查,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郭某甲是否从中收取佣金、郭某甲与郭某乙、陈某某三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以及郭某乙、陈某某入金后是否再发展下线人员和其发展下线人员郭某甲是否知情等方面的证据仍然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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