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11962********,傈僳族,文盲,云南省泸水市人,住泸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泸水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2日被泸水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7日因本案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水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辨护人。
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9月8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
泸水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20日,泸水市森林公安在进行打野专项行动中,在**镇**村**路口祝某某家查获野生动物活体、尾羽、标本。经鉴定,祝某某非法收购三件尾羽制品的物种为鸡形目雉鸡锦鸡属白腹锦鸡,保护级别为国家二级,经济价值共计6000元,两只动物活体物种为雀形目鹟科噪鹛画眉,保护级别为CITES—11,经济价值共计2000元,四只动物活体为鹦形目鹦鹉科灰头鹦鹉,保护级别为国家二级,经济价值共计40000元。祝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本案中祝某某称其购买的画眉2只、灰头鹦鹉4只,仅有其供述,现有的证据无法证实祝某某是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而购买。祝某某在福贡买的白腹锦鸡制品尾羽三件,虽其知道是国家保护动物,但对购买时间无法查实,不能明确是否已过追诉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涉案重点保护动物已于2019年4月26日由泸水市森林公安局移交至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泸水管护分局姚家坪动物救助中心,涉案白腹锦鸡3尾尾羽、中华鹧鸪标本1只由泸水市森林公安依法没收。
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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