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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祝某某非法拘禁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05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社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8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祝某某以及同案犯王某某、滕某某等人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西路弘瑞楼303办公室通过对被害人苏某某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殴打、辱骂、威胁等方式向苏某某讨要债务,涉嫌非法拘禁。

经本院审查,认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对被害人苏某某被祝某某等人殴打的事实形成证据锁链,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祝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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